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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集市市管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信息发布者:中王庄
    2017-06-05 20:04:38   转载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激励各类优秀人才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辛集市市管拔尖人才,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由市委、市政府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市管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受身份、学历、职称、资历限制,以对社会实际贡献以及在行业内的影响力为主要依据,坚持好中选优、优中拔尖、确保质量。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市管拔尖人才选拔的范围为我市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高技能人员、具有实用技术的农村致富带头人和社会工作者。户籍不在辛集,但在我市工作两年以上,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也可参加市管拔尖人才选拔。

    拔尖人才的选拔以中青年人才为主体,申报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在专业技术岗位上承担省以上攻关课题或其他贡献特别突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市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列入市管拔尖人才选拔范围。

    第五条  申报市管拔尖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同时,近三年来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

    (一)获得一项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主研人员。

    (二)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被实际应用并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权人。

    (三)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坚持科技创新、科学发展,不断深化企业改革,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具有独到的经营管理理念,创造了先进的管理模式,或研发的新产品获一次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新产品奖,所在单位经济效益居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企业经营管理者。

    (四)在生产一线工人技术岗位,荣获省级及以上行业或专业技能比赛前三名或其他荣誉称号,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技能型人才。

    (五)在农业方面,积极开发、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荣获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并经省主管部门认定,确认已获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农业技术人员;在农业种植、养殖、加工等行业有一技之长,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农村实用型人才。

    (六)在建工行业,获得省级新工法、优秀样板工程奖的主研人员。

    (七)在工程设计方面,在国家常设性专业博览会上获奖,或获得一项省级及以上设计金、银奖,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设计人员。

    (八)在教育教学及其管理方面,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或在省级及以上教师优质课评比、教学素质大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并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教育工作者。

    (九)在医疗卫生方面,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科学技术奖(科研成果奖)的,具有较高的医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解决了重大疑难病症,在省内外有较高声誉,并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医务工作者。

    (十)在体育教练和体育科研工作中,有独创性理论,直接培养(或输送)的运动员在全省重大比赛中获得一枚金牌(含团体)或在全国重大比赛中获得一枚铜牌及以上奖项,或直接执训的运动员在省级重大比赛中获得第三名(含团体)及以上的体育工作者。

    (十一)在文学艺术等方面,获得两次省级及以上奖或三次省文化系统专业奖,或在中宣部、文化部和中国文联及各协会主办的有届次的全国权威性评奖活动中获奖,并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文艺工作者。

    (十二)在新闻宣传工作中,获全国记协新闻二等奖及以上、或省记协新闻一等奖、或连续三年每年在省级以上报刊(电视台)发表头条文章(消息)两篇以上的新闻工作者。

    (十三)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获得一项省社科研究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或两项以上省社科研究成果三等奖的主研人员,或学术水平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其研究成果被省委和省政府采纳,且在指导我市经济建设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研人员。

    (十四)在政法工作中,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的主研人员,或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解决了重大疑难案件和技术问题,获得一次以上省级及以上系统荣誉称号的政法工作者。

    (十五)在其他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国家、省评比中多次获奖,在省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的其他人才。

    第六条  同一成果实绩获多层次奖励或荣誉称号时,按最高层次奖励或荣誉称号计算一次。多人合作获同一奖励,省级一般只限排位第一者使用,国家级只限排位前三名主要完成者分年度使用。所获奖项和荣誉称号以三年时间为限,当选市管拔尖人才已使用过的奖项和荣誉称号,再次推荐时不再使用。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报名推荐。人选的产生,一般先由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自荐);所在单位核实材料,经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后,填写《辛集市市管拔尖人才人选推荐表》,连同被推荐者的成果证书原件、复印件、实绩材料等报市委组织部。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乡镇或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第八条  资格审查。市委组织部对推荐人选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确认参选资格。

    第九条  专家评审。市委组织部按系统、专业分类,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确定初步人选。

    第十条  综合评审。市委组织部按照既突出重点又兼顾专业和层次覆盖面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合理调控专业比例,综合分析审查,确定预备人选名单。

    第十一条  组织考察。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考察组,对预备人选进行考察,了解其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实绩和业务技术水平等情况,并写出考察报告。同时,对考察人选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研究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市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核,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后,由市委、市政府发文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职责待遇

    第十三条  市管拔尖人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储备,着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科研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坚持产、学、研结合,加快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在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等领域不断创造新的业绩,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三)发挥学科带头人的引领示范作用,积极做好传、帮、带,主动培养青年后备人才成为本行业业务骨干。

    (四)积极参与全市重大经济、文化、科研攻关和学术活动,主动为全市经济社会事业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议、意见,发挥参谋智囊作用,积极为人才工作献计献策。

    (五)积极参加拔尖人才集体活动和各种公益活动,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工作业绩和发挥作用情况。

    第十四条  市管拔尖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市管拔尖人才自批准之日起,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300元(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基数),由市财政列支,并列入财政预算。

    (二)管理期内,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费用统一由市财政列支。

    (三)市管拔尖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省级以上优秀人才评选。

    (五)优先安排参加理论学习、专业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

    (六)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科技界、知识界代表优先从拔尖人才中遴选。

    第十五条  市管拔尖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主持完成一项以上省部级重点课题、项目的;

    (二)业务工作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三)个人或所在团队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奖项的;

    (四)有重大发明创造的。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市管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选拔一次,管理期为3年。管理期满后,如有新的成果,可按条件重新参加评选。

    第十七条  市管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管理,有关主管部门配合,所在单位协助管理。

    (一)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市管拔尖人才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专业技术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明确目标责任,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组织部备案。

    (二)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市管拔尖人才日常考核工作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部每年对拔尖人才进行一次全面考察,重点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成果、履行职责和群众反映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发放补贴、推荐奖励、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联系报告制度。市级党政领导干部、拔尖人才所在单位领导,要与拔尖人才建立固定联系,经常交流思想,掌握情况。市委组织部要定期召开不同类型座谈会,征求和听取拔尖人才的意见。市管拔尖人才每年要以书面形式向与其联系的市领导及市委组织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情况。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和科研成果奖的,要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四)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市委组织部建立市管拔尖人才业绩档案,所在单位或个人要及时上报市管拔尖人才的相关材料和重要情况。

    第十八条  市拔尖人才管理期满后,可保留荣誉称号,列入联系掌握名单,不再享受有关待遇。管理期间,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及时终止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管拔尖人才,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市委组织部和有关部门审核,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市管拔尖人才荣誉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一)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二)有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因个人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与市管拔尖人才称号不相符的情况。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市管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不再执行,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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